• 日期:2007年6月30日       源自:三秦都市报
    关键字:富家子弟,刺激,抢劫,单身女

    本报讯 (雷晓娟 记者 晁阳) 三名均有好工作的富家子弟,工作之余无事可干,为了寻求刺激竟然在凌晨开着私家车,将一凌晨下班回家的单身女子杨静(化名),强行拉上车至大明宫某地实施了抢劫和轮奸。昨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新城警方刑事拘留。

  • 日期:2007年6月27日       源自:金羊网-新快报
    关键字:入室抢劫

    本报讯 (记者 王华平 实习生 石珂 陈英) 24日中午12时许,番禺区石楼镇康宁街鸿禧巷一幢4层高的别墅,身家超千万的女主人谭女士被发现惨死家中,家中数目巨大的银行存折和现金被劫。据知情者介绍,谭某的腹部和脖子上各被砍一刀。警方已介入调查。

  • 日期:2007年6月25日       源自: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关键字:抢劫,劫匪

    南海网6月24日消息:企图用假公安车牌掩饰自己的非法行为,没想到该车牌反而引起海口交巡警反扒队员的注意。民警和反扒志愿者一路跟踪掌握了嫌疑人的抢夺事实,在嫌疑人准备销赃时将两人抓获。

  • 日期:2007年6月24日       源自:东南快报
    关键字:吸毒,剪刀,抢劫,的哥,鼻子

    本报讯 昨日,“瘾君子”徐某带着破了皮的鼻子,在福清市强制戒毒所被强制戒毒已经三天了。而他的鼻子,竟是本月中旬在抢劫一名的哥时被咬伤的。

  • 日期:2007年6月22日       源自: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关键字:麻醉 ,抢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燕和古琳丽都在25岁左右。2006年11月19日凌晨,她们一同来到本市城南一家酒吧玩耍时,结识了江某。不一会儿,两人邀请对方外出吃饭。在吃饭时,趁江某稍不注意,郑燕和古琳丽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江某的啤酒中,并将江某带到一家酒店。不一会儿,江某沉沉地昏睡过去。这时,郑燕和古琳丽抢走江某2800元现金,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赃款平分,全部挥霍耗用。

  • 日期:2007年6月15日       源自:重庆晚报
    关键字:农妇,抢劫,棒棒,劫匪

    45岁的吴家琼是涪陵新乡村农民,儿子在西南大学读大二。几天前,儿子来电话,说患了重感冒,让家里寄点钱去。放心不下儿子,吴决定亲自进城看儿子。

  • 日期:2007年6月14日       源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键字:滁州,爆炸,抢劫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1月28日早晨,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携带两只装有爆炸装置、铁锤和自制火药枪的编织袋来到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了引线,迅速离开跑到门口。爆炸后,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将内有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爆炸同时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另据指控,潘志远、曹春明还有其他抢劫犯罪事实。法庭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 日期:2007年6月14日       源自:中国新闻网
    关键字:网友 ,抢劫, 绑架 ,撕票

    海口中院一审查明,2006年4月初,姚逍利用互联网分别与在湖北省武汉市的汪训志、明照初取得联系,纠集二人到海口抢劫作案。随后,汪训志又纠集同在武汉市的汪振中(另案处理)同到海口抢劫作案。

  • 日期:2007年6月13日       源自:中国新闻网
    关键字:抢劫, 防盗抢 ,指南

    本报讯 今天上午,震惊全国的“1·28滁州银行爆炸抢劫案”将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昨天,此案主犯潘志远的首席辩护律师张伟向本报记者透露了部分案情细节。

  • 日期:2007年6月12日       源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键字:抢劫

    扩大“转化型抢劫罪”的范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现行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范围只有普通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普通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在整个刑法罪名中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但是当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社会危害性增大,故而以抢劫罪这一重罪名论处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我国刑法中有许多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型盗窃、诈骗、抢夺,如盗窃电力设施、盗伐林木、盗窃广播通讯设施、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仅是犯罪对象为一般与特殊之分。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来看,如同样是盗窃电线,甲盗窃的是库房备用的电线,乙盗窃的是输电线上正在使用的电线,甲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乙危害了公共安全。既然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普通型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那么性质更严重的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劫犯罪理应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也符合我国刑法“罪刑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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